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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1、投保人自己决定或和保险合同当事人进行约定,只对保险标物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对于前者而言,投保人是为了节省保险费或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部分损失,所以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来承担。对于后者而言,在双方的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听取保险人的意见或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2、投保人因为不够了解而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物的价值,所以产生了不足额保险。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物的市场价格(原价格)上涨而产生了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已经规定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来自于其差额部分的风险并未由投保人转移给保险人,所以不足额的部分应该视为投保人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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