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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近因原则起源于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在一战期间,一家英国的名叫LEYLAND的公司派出的货船不小心被一艘德国的潜艇发射的鱼雷击中。货船被击中后受损严重,情急之下只好在法国的勒哈佛尔港暂时停靠,但港口的当局只允许货船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而后因为风浪的作用,导致该船最终沉没。之后,LEYLAND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拒绝,上诉至法院也无济于事。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虽然风浪的冲击对货船的沉没有一定作用,但货船在被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所以造成货船沉没的近因是鱼雷的击中。而当时,遭遇鱼雷击中并不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并没有赔偿的责任。在这件事之后,保险的近因原则逐渐渗透进各国的保险法中并日渐完善。而到如今,保险近因原则已成为了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保险的理赔之中,原因可能是一种、两种甚至于多种。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赔付案例中如何适用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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