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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案例中如何适用?
1、一因一果:
如果保险标的损失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这个原因若在保险单的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多因一果:
如果造成保险标损失的原因有很多种,且各个原因都相互独立。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多因一果的类型,其中每一种原因都属于近因,只要其中有一种原因在被保障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就有责任承担保险标的损失。
3、连环因果:
如果造成保险标损失的原因有多种且彼此为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若造成保险标损失的全部原因或者最开始的原因属于被保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则有进行理赔的责任;若造成保险标损失的最开始的原因不属于被保范围,而是后面的原因属于被保范围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则不必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
4、间断因果:
如果造成保险标损失的原因有多种但彼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只要其中有原因属于被保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自己该承担的那部分的损失赔偿。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保险近因原则,小诺将对这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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