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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保障的内容
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并不是保障在公务期间所有的伤害,比如投保人的一些故意行为:故意残害自己甚至自杀、由于故意挑衅等行为而引起的斗殴、在尝试跳伞、滑翔等危险的极限运动时发生的意外都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具体保障的内容如下: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若被保人在公务出差或旅行中意外身故的,并且法院宣判死亡后保险人应按照原有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如果遇到在宣布身故后又意外生还的情况,投保人一定要退还全部的保险金额。
2、残疾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公务期间因意外导致肢体残疾,或者公务期间烫伤烧伤,应该按照规定的残疾种类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并且如果有两种及以上的残疾情况,应该支付相应的残疾总和,但不超过总的保险金额。再者就是与原有的残疾情况叠加,将扣除原有的残疾程度的金额,再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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