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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年限制解除权
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当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已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赔偿保险金。像本文开头中引入的陈先生的案例,虽然陈先生存在隐瞒患病情况的事实,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自2013年到2015年已经年满两年,所以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在陈先生的上诉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陈先生保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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