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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垫交保费的目的及其作用
假设没有自动垫交这一制度,那么在超过宽限期后,保险合同必定会失效,那么,投保人之前所投的保费就打了水漂,对后来的风险又起不到保障的作用。所以这项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有效地防止保单由于非故意是原因而停效,使得投保人的业务得以继续。
比如说甲购买一款长期保险产品时书面同意了保费的自动垫交,前三年她都按时地缴纳了费用,但是在第四年是她懒得缴费了,之后又过了规定的宽限期,自动垫交了保费。巧的是,甲随后不幸遇险,由于保单还是有效的,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的约定理赔,给甲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还好有这样一个制度功能,否则甲不仅得不到理赔,连前三年的缴费都作了无用功了。
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忘记缴费或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不来而没有办法缴交保费而导致保单失去了效力的情况实在是多,这对于投保人而言也是无谓的一种损失。
此外,这样子对短期的资金流转有利,比如就恰好在宽限期过了那一小短时间里预算不足,导致资金流转滞慢,许多的事情办不了也会让人头疼。但是长期使用自动垫付就需要支付利息了,所以长期垫交并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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