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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标准体加费
【导读】 张某今年50岁,患有甲状腺结节已经好几年了,他想买一份保险,但是去了很多家保险公司给出的核保结果都是拒保或者延期承保,张某感到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他听说有一家保险公司(称之为A公司)的承保率很高,于是他去A公司咨询。A公司在审核完张某的资料后给出的结论是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最终张某如愿以偿的买好保险。看完这个案例不免有人有这样的疑惑:次标准体加费是什么?它和标准体的区别有哪些?本文中小诺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惑。
次标准体是相对于标准体提出的概念,主要指投保健康险、人寿险以及重疾险时身体存在缺陷或者投保意外险是职业危险程度高的人,保险公司将其定为次标准体。
次标准体人群包括以下两种:
1、长期患有某种疾病的人;
2、从事高危职业者(矿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维修人员、火药炸药制造人员等);
3、正在从严重疾病或者事故中恢复的人。
次标准体加费是指对次标准体提高保费、降低保额或者额外加保费然后承保的方式。次标准体加费保险又称为弱体加费保险及次健体加费保险。
1、次标准体保险加费条款。
在所有次标准体保险中,保险公司拟定合同时都会添加次标准体保险条款,这个条款一般是在原有的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提高保险费率。
2、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次标准体投保人故意隐瞒一些足以导致保险人拒保的事件,而保险人接受并承保后两年内不得以投保人的隐瞒行径提出解除合同。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此条款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固定责任免除条款。
这种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对次标准体投保人可能会产生的某些导致出险的行为做出的反应,将其作为除外责任。一般来说有这几种行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欺诈、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4、违约保证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双方为防止对方违约,会对违约后果进行约定,一般是赔偿违约金。
5、禁止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经常会有自杀条款存在,是为了避免投保人为了得到保费而自杀的情况。自杀条款不是在整个保险存续期内都存在的,而是约定一段特定的期限作为免责期。
1、降低保额法。这种方法顾名思义就是减少保额,在投保人以正常保费投保某种保险后的一定时期内,按既定的比例减少保险金的给付,过了这一时期就能够按照正常的保额给付。这种情况一般在次标准体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已知并且处于可控状态下,病情好转或者痊愈后就能以正常保额给付。
2、年龄基准增加法。许多的疾病是随着年龄的增加发病率也随之增长的,如高血压、老年痴呆症。年龄越大的人应收的保费越多。年龄基准增加法就是用于这种情况计算保费的,既然被保险人风险高,那么就在其基本年龄上再加上一些年龄,以加上后的年龄标准收费承保。
3、额外保额征收法。额外保额征收法是以死亡率为基础,患有死亡率高的疾病所收保费高,死亡率低的保费低。
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最大的特点就是条件较为宽松,和标准体相比,没有那么多的限制,投保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重大疾病就可以采用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方式。
次标准体加费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保费高,如果不是加保费的方法承保,也是通过提高投保人的投保代价(降低保额,缩短保险时限)作为承保条件。
次标准体加费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健康告知,虽然所有的承保方式都要进行健康告知,但是由于次标准体已经是承保的前提下的兜底方式了,如果没有认真对待健康告知,对自己的病情有所隐瞒的话,极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保,这样以后想投保就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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