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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诉讼地域该如何确认?

2582 阅读 提问于2018-12-04 16:45
最佳回答
有保君
官方
先来看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于网购的诉讼地域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的意义并不仅限于淘宝或者京东之类的电子购物、也可能会延伸到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的领域,如互联网金融平台所提供的服务。

再来看看《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地域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有着严格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会明确的交代出一般地域管辖的范围与民事诉讼关于管辖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法院,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